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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执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长沙市福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长沙和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福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和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2345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福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沙和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并表示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对长沙市福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雅军审判员  汤金钟审判员  张志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 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