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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执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1645代公秋与南通普陀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公秋,南通普陀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1645号申请执行人:代公秋,男,1969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执行人:南通普陀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三圩埭村十五组。法定代表人:王建民。代公秋与南通普陀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苏0612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代公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代公秋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612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慧华代理审判员  葛 娟代理审判员  赵金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