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223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支行与孙某、袁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支行,孙某,袁某,郭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233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花园路。负责人李涛,行长。委托代理人乔某,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时建辉,河南融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被告袁某。被告袁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支行诉被告孙某、袁某、袁某、郭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支行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支行自行负担。审判员 柯海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凯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