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朱章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章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1刑初54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章卜,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祁阳县。2012年7月因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5月24日因本案被抓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祁阳县看守所。祁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祁检未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章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符合简易程序审理条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郑峰独任审判,书记员吴钰婷担任庭审记录,于2017年10月13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奇峰、助理检察员唐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章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朱章卜从他处购买了150元毒品。次日15时许,被告人朱章卜与刘某电话联系后,相约在祁阳县八宝镇黄家渡街上的车站停车场进行毒品交易。被告人朱章卜以300元的价格贩卖两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刘某。双方正在交易时,被祁阳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朱章卜的钱包中查获交易的毒资现金300元,从刘某身上缴获红色颗粒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1粒(经现场称量净重0.11克)、白色晶体疑似甲基苯丙胺2小包(经现场称重净重0.8克),经永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查获的上述红色颗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2012年7月,被告人朱章卜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3月,被告人朱章卜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月,被告人朱章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上述事实,被告人朱章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物证检验报告、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现场称量记录及称量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被告人朱章卜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章卜明知甲基苯丙胺片剂、甲基苯丙胺系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章卜到案后如实供述贩卖毒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章卜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朱章卜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章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朱章卜的刑期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郑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钰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贩卖毒品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