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81执642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九江达亨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达亨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1执642号之九申请执行人:九江达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瀼溪路张畈贮木场,组织机构代码:74853394-X。被执行人: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码头下巢湖。法定代表人:汪三龙,系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2016)赣0481执642-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存款,现因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帐户:14×××78)存款8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晓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