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罗其富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其富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11刑初651号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其富(绰号“罗大”),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习水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6日被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4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公诉刑诉[2017]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其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礼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其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1日21时许,吴某(已判刑)因琐事对被害人马某1心生不满,遂纠集被告人罗其富及杜某、刘栋梁(均已判刑)和另外二名男子(均另案处理)欲殴打被害人。23时许,被告人罗其富与杜某等人乘坐刘栋梁驾驶的车辆至集美区银亭路26号如家酒店门口前面空地后,被告人罗其富与杜某及另外两名男子下车持棍棒殴打被害人马某1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某1受伤,致L1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其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2017年5月25日,被告人罗其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罗其富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吴某及杜某、刘栋梁的家属分别与被害人马某1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共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9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其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监控录像光盘1张、书证公安机关出具、制作的户籍材料、前科信息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证人钟某、朱某的证言、同案犯吴某、杜某、刘某的供述、被害人马某1的陈述、(厦)公(集刑)鉴(临床)字[2015]115号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本院(2016)闽0211刑初261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4)同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其富破坏社会秩序,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罗其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罗其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其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5日至2018年8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涂学斌人民陪审员 张燕妮人民陪审员 张长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悦鹭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