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1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秦蕉玲与梁海涛、石建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蕉玲,梁海涛,石建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12311号原告:秦蕉玲,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丽,温岭市松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海涛,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石建芬,女,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秦蕉玲为与被告梁海涛、石建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3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3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梁海涛、石建芬系夫妻关系。2017年7月3日,被告梁海涛因需向原告秦蕉玲借款230000元,约定月利率2%,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海涛、石建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秦蕉玲借款本金23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3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梁海涛、石建芬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玲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莉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