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34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佛山三水正铁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恒卓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三水正铁路桥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恒卓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民初3460号原告:佛山三水正铁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芦湖路35-1号四合村委会白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090160349P。法定代表人:曹健全,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洪涛,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金恒卓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洪安路一号泊郡雅苑商务办公楼203-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24079K。法定代表人:严新峰。原告佛山三水正铁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铁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恒卓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恒卓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淑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洪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恒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正铁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钢模板款291104.12元及利息3920.33元(按银行同期一年贷款利率4.35%计算,从2017年4月28日起暂计算到2017年8月18日,2017年8月19日起计算到支付完毕为止的利息另计);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23日,原、被告签订《钢模板制作加工合同》,约定原告按照被告要求生产加工制作钢模板。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到2017年7月5日,将制作的钢模板已全部交付给被告指定工地。同年4月27日,原告将所有钢模板进场数量制作表格后与被告对账,被告所属的项目负责人严碧涛对账确认,确认被告总共应支付原告钢模板款1471105元。到2017年7月,被告共支付1180000元,尚欠291104.12元未付。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钢模板制作加工合同1份、送货单14张、钢模进场数量表及对账单各1份为据。被告金恒卓公司没有提供答辩及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能够反映案件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证据彼此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确认原告诉请的事实。本院认为,正铁公司与金恒卓公司签订制作加工合同,由正铁公司为金恒卓公司加工制作钢模板,金恒卓公司支付相关加工费用。加工完成后,正铁公司交付了产品,双方经对账,金恒卓公司尚欠正铁公司款项291104.12元未付。故正铁公司诉请金恒卓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及逾期付款利息,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正铁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账后,其向金恒卓公司催付欠款,故逾期付款利息,本院确定从正铁公司起诉之日起计算。正铁公司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金恒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金恒卓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三水正铁路桥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钢模板款291104.12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8月18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佛山三水正铁路桥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863元,由被告深圳市金恒卓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24元,原告佛山三水正铁路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淑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兰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