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8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贾文华与被执行人陈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文华,陈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514号申请人贾文华,女。被执行人陈志文,男。申请人贾文华与被执行人陈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后,被执行人陈志文未按该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贾文华于2017年10月9日向富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标的为:由被执行人陈志文清偿申请人贾文华借款48985元并承担自2015年2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陈志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志文工资账户被另案冻结,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传唤,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陈志文在2018年3月底前给付申请人贾文华10000元,在2018年12月底前给付申请人10000元,在2019年4月底前给付28985元本金,二、借款利息到借款本金还完后双方再行协商;三、申请人贾文华自愿放弃迟延履行金;四、本案受理费512元、执行费635元由被执行人陈志文负担,于2019年4月底前缴纳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贾文华已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第十五条(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树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秀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