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民终9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东与潘友芬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东,潘友芬,王旭明,穆棱市浩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终9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东,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穆棱市八面通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鄂玉荣,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友芬,女,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绥芬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旭明,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绥芬河市。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超,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穆棱市浩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穆棱市八面通镇。法定代表人:周桂君,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王东因与被上诉人潘友芬、王旭明、第三人穆棱市浩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2017)黑1085民初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王东提交了穆棱市公安局2017年7月5日的《受案回执》、2017年8月3日的《立案决定书》,证明穆棱市公安局已受理周桂君、潘友芬抽逃出资一案,并立案侦查,同时上诉人王东提交了穆棱市人民法院2017年9月18日《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2017年9月16日(2015)穆执字第729-2号《执行裁定书》,证明穆棱市人民法院因穆棱市浩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实际出资人周桂君、贾东渝、潘友芬、王旭明、宋清友、何继荣抽回出资,导致执行不能,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已将该执行案件移送穆棱市公安局依法处理,据此,本案事实已经发生变化。一审法院应等待穆棱市公安局对周桂君、潘友芬等人抽逃出资一案侦查终结后,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因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2017)黑1085民初422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姜云虎审判员 于 尧审判员 周晓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维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