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郑州市一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向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一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向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1612号原告郑州市一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92号17号楼1单元1层1701号。法定代表人高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会轩、靳莎莎,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向峰,男,成年,住郑州市。原告郑州市一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向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市一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3387元以及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2年8月开始作为郑州市二七区兰亭名苑小区的物业。2016年10月16日,原告与郑州市二七区兰亭名苑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交接协议,双方约定,该小区的合法收取时间至2016年10月10日。被告作为该小区13号楼806室的业主,共欠物业费3387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交。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合法的身份信息,故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州市一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还给原告郑州市一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彦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