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执9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玮栋、林利与宜昌华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玮栋,林利,宜昌华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963号申请执行人王玮栋,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申请执行人林利,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被执行人宜昌华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法定代表人王文忠,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王玮栋、林利与被执行人宜昌华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187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华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玮栋、林利2016年2月至2016年8月的拖欠租金7748.56元及滞纳金890元,合计8638.56元。被执行人宜昌华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已经支付租金,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滞纳金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华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分别为94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起,被执行人宜昌华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940元为基数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判长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