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61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董鹏与杨涛、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鹏,杨涛,孙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2民初6141号原告:董鹏,男,1988年5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云聪,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涛,男,1987年4月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孙英,女,1990年6月2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原告董鹏与被告杨涛、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云聪、被告杨涛、孙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利息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9日,被告杨涛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于当日将30000元现金交付被告,由被告出具收到条,现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拒不偿还。两被告系夫妻,该借贷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杨涛辩称,借款不属实,实际借款金额为8000元,被告杨涛与原告董鹏是同学关系,借款时董鹏要求杨涛出具借条时金额多写一部分,用于业务往来,杨涛应董鹏的要求出具了30000元借条。孙英辩称,借款详细情况不清楚,只知道借款只是8000元。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30000元,针对该主张提交借条一份、收到条一份,借条的主要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现金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借款人:杨涛;收到条的主要内容为:收到条今收到现金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收到人:杨涛。被告质证后认为真实性无异议。庭审中,被告主张借款金额并非30000元,而是8000元,被告针对其主张提交录音光盘一份、录音整理材料一份。被告杨涛与被告孙英于2011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被告杨涛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收到条一份在案为凭,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对原告要求被告杨涛偿付借款本金3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涛主张借款金额为8000元并提交录音光盘一份、录音整理材料一份予以证实,但原告董鹏在录音中并未明确认可款项金额,且被告杨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收到款项的情况下为原告出具金额为30000元的收到条明显不符合常理,故对被告杨涛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孙英与被告杨涛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杨涛、孙英共同偿还该笔债务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孙英辩称对借款不清楚,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支持,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自愿在本案中放弃对利息的主张,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涛、孙英偿付原告董鹏借款本金3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杨涛、孙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不预交,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有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