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甄茂付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茂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6刑初418号公诉机关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甄茂付,男,1975年4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文盲,无业,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健,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刑诉[2017]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甄茂付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玉琪、代理检察员李文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甄茂付及其辩护人张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4日下午,被告人甄茂付窜至颍上县黄坝乡甄岗村甄家岗114号甄某1家中,趁机将甄某1放在卧室床边的一部诺基亚直板手机及充电器、一台收音机及门上的锁盗走,经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1元。经安徽思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甄茂付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被盗物品被追回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甄茂付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甄茂付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甄某1陈述、证人甄某3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方某、照片、鉴定意见、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甄茂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甄茂付作案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并当庭自愿认罪,鉴于赃物已追回,故对辩护人建议对甄茂付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酌情采纳。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不受非法侵犯,根据被告人甄茂付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甄茂付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龚 军审 判 员 汤 滨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文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