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6民初7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肃宁卓尔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肃宁卓尔纺织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745号之一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际华三五四三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总经理。被申请人:肃宁卓尔纺织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双喜,董事长。际华三五四三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与肃宁卓尔纺织制品有限公司合作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7)冀0926民初745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际华三五四三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支行账户50×××13的存款2525873.18元;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际华三五四三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账户04×××21的存款2200万元。被保全人际华三五四三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供其位于涿州市范阳中路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际华三五四三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证号为:涿房产证开字第××号的房产;土地权属证号为:涿国用(2009更)第02-00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自2017年10月13日至2019年10月12日。二、解除对被保全人际华三五四三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账户04×××21内的存款2200万元的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肃宁县卓尔纺织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长 宋志英审判员 马久利审判员 张建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