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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舒大文与张恩华李浩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大文,张思华,李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779号申请执行人:舒大文,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张思华,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李浩,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大文与被执行人张恩华、李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0执77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耀华审判员  李文静审判员  谭兴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桂振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