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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168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曲得岁与刘锡兰、琚留伟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得岁,刘锡兰,琚留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1689-2号申请执行人:曲得岁,男,汉族,1958年12月27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刘锡兰,女,汉族,1939年11月9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琚留伟,男,汉族,1981年5月7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曲得岁与刘锡兰、琚留伟继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16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