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颍执字第34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怀珍与颍上县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明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怀珍,颍上县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明,穆雪,刘庆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颍执字第34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怀珍,女,196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颍上县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交通西路南侧联运公司办公楼一楼西第一、二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5770909606(1-1)。法定代表人:单秋里,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明,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穆雪,女,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刘庆龙,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本院在执行张怀珍与颍上县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明、穆雪、刘庆龙为公正债权文书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颍上县公证处(2012)皖颍公正字第0544号执行公证书,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2012)颍执字第0038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颍上县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颍上县交通西路西域名城小区2栋301号;2栋302号房屋。现因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2017)皖12号执复12号执行裁定书,撤销颍上县人民法院(2012)颍执字第348号之一、(2012)颍执字第34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不予执行颍上县公证处2011年11月22日(2012)皖颍公正地0544号《执行证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条、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颍上县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颍上县交通西路西域名城小区2栋301号;2栋302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姚孝华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迟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