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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5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周桂兰与王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桂兰,王吉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5民初1757号原告:周桂兰,女,1971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安徽省太湖县新仓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吉明,男,1991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桂兰与被告王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桂兰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桂兰负担。审判员  祝太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亚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