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刑终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洪翠、黄俊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洪翠,黄俊明,吴波,向冬英,陈琴,袁秀满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刑终161号原公诉机关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洪翠,女,1972年5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汉族,初中文化,原利川市“海阔天空”洗浴中心经营者,户籍利川市号,室。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利川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18日经利川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辩护人袁瑞,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俊明,曾用名黄明,女,1983年7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土家族,小学文化,原利川市“海阔天空”洗浴中心经营者,户籍利川市号,利川市号。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利川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18日经利川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辩护人汪琦,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波,女,1971年10月30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汉族,初中文化,原利川市“海阔天空”洗浴中心经营者,户籍利川市号,利川市号。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利川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18日经利川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辩护人彭自力,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向冬英,曾用名向莹,女,1985年10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汉族,小学文化,原利川市“海阔天空”洗浴中心经营者,户籍利川市号,利川市号。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利川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18日经利川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26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辩护人姚亚,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琴,曾用名陈敏,女,1982年12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土家族,小学文化,原利川市“海阔天空”洗浴中心经营者,利川市号。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利川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18日经利川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辩护人牟维,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秀满,女,1976年12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汉族,小学文化,原利川市“海阔天空”洗浴中心经营者,户籍利川市号,利川市室。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7月15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利川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18日经利川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辩护人廖月中,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洪翠、黄俊明、吴波、向冬英、陈琴、袁秀满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2016)鄂2802刑初3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洪翠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黄俊明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吴波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向冬英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陈琴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袁秀满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原审被告人刘洪翠、黄俊明、吴波、向冬英、陈琴、袁秀满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刘洪翠、黄俊明、陈琴的上诉理由:1、原判认定其非法所得的数额证据不足。2、原判认定其构成容留卖淫罪情节严重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判量刑过重。吴波、向冬英、袁秀满的上诉理由: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认定违法获利的金额证据不足。2、其系从犯,原判对其量刑过重。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利川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2刑初34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利川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凯审判员 李 野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