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87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秦川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秦川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8749号之一原告: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新园大道16号。法定代表人:王有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男,汉族,1987年3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重庆秦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翠晴路2号。法定代表人:徐金平。原告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秦川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重庆秦川工贸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于2017年9月28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9月2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164元,减半收取3582元。审 判 长 仇金玛人民陪审员 林 敏人民陪审员 叶碧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尹 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