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81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81刑初914号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高中文化,职工,住永城市。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6月3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永城市公安局逮捕。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未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岩、王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份至2017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冒充郑州市特警队副队长,以单位出差需要经费、帮被害人郭某找工作等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郭某的钱财共计人民币139800元。2015年12��份,被告人刘某某冒充郑州市特警队副队长与被害人陈某确定恋爱关系,之后,刘某某以单位出差需要经费、其父住院等理由,多次骗取陈某的钱财共计人民币10000余元。2016年10月份至2017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冒充郑州市特警队副队长与被害人孙某确定恋爱关系,之后,刘某某以去泰国曼谷出差需要经费、在曼谷受伤需要医疗费、晋升特警队队长、其父住院等为由,多次骗取孙某的钱财共计人民币102600元。2017年2月份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冒充郑州市特警队队长,以帮助被害人张某1找工作为由,先后两次骗取张某1的钱财共计人民币35000元。2017年1月份至2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冒充郑州市特警队副队长与被告人张某2确定恋爱关系,之后,刘某某以帮助张某2找工作、帮助张某2的孩子找学校、办驾照等为由,多次骗取张某2的钱财共计人民币32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郭某、陈某、孙某、张某1、张某2的陈述,证人朱某某、刘某、谢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被告人刘某某所持银行卡交易明细表、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孙某的短信记录,被告人刘某某的警服照片,当事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日起,至2022年12月2日止。)二、对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所得319900元予以追缴,返还本案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李建华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常 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亚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