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4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许成英诉翁国勇相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成英,翁国勇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1025号原告:许成英,女,汉族,1977年3月21日出生。被告:翁国勇,男,汉族,1981年8月5日出生。原告许成英诉被告翁国勇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许成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成英的撤诉行为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成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许成英承担。审判员 黄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