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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振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振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刑初22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振虎,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焦宏璋,安徽王琳律师事务所律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振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材料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该案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因证据材料发生变化撤回对黄振虎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梅卫红审 判 员  尤 玲人民陪审员  王 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XX飞附:有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