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华秋群、何兵华、李志锋赌博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秋群,何兵华,李志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11刑初75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华秋群,绰号小胖,女,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杭州市富阳区。2011年2月25日因赌博被富阳市公安局治安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7年7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被告人何兵华,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杭州市富阳区。2010年2月8日因犯赌博罪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0年12月9日因犯赌博罪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1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7月3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被告人李志锋,绰号白眼,男,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杭州市富阳区。2009年3月13日因赌博被富阳市公安局治安罚款人民币500元;2010年8月22日因吸毒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9月1日被富阳市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2012年4月10因犯赌博罪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3年1月20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7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本案于2017年7月3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富检公诉刑诉〔2017〕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秋群、何兵华、李志锋犯赌博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洪琛出庭支持公诉,指控:2017年5月至7月,被告人华秋群、何兵华、李志锋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采路等地,先后6次组织、招引李军锋、韩孙等人,以“梭哈”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总计人民币14400元。其中,被告人华秋群聚众赌博6场次,抽头获利人民币14400元;被告人何兵华、李志锋聚众赌博2场次,抽头获利人民币6000元。2017年7月31日,被告人何兵华、李志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具体如下:1.2017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华秋群、何兵华、李志锋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采路佳和食品二楼一房间里,组织、招引李军锋、韩孙等人,以“梭哈”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3000元。2.2017年5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华秋群、何兵华、李志锋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兴达路博爱门诊部对面二楼的一房间内,组织、招引李军锋、韩孙等人,以“梭哈”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3000元。3.2017年7月6日晚上,被告人华秋群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秋南路25号102室,组织、招引李军锋、陆某等人,以“梭哈”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1000元。4.2017年7月6日晚上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华秋群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凤凰小区9楼902室内,组织、招引李军锋、叶某、陆某、韩孙等人,以“梭哈”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3500元。5.2017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华秋群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凤凰小区9楼902室内,组织、招引李军锋、叶某、韩孙、“正华”、洪某等人,以“梭哈”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3000元。6.2017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华秋群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田园路17幢202室内,组织、招引李军锋、叶某、“正华”等人,以“梭哈”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900元。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华秋群、何兵华、李志锋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华秋群、何兵华、李志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一年内从中抽头获利5000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何兵华、李志锋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华秋群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何兵华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志锋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华秋群、何兵华、李志锋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华秋群、何兵华、李志锋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兵华、李志锋具有自首情节,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华秋群、何兵华、李志锋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华秋群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何兵华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2017年10月30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李志锋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潘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