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54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孙喜君与侯田夫、赵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喜君,侯田夫,赵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5433号原告:孙喜君,男,195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和,哈尔滨市道外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田夫,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赵兵,女,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双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喜君与被告侯田夫、赵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孙喜君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喜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喜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孙喜君负担(孙喜君已预交250元,退回225元)。审 判 长 李艳丽审 判 员 刘秀英人民陪审员 刘喜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春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