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民初29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清合与喻全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合,喻全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2939号原告:李清合,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栓众,河南锦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喻全发,男,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不祥。原告李清合与被告喻全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欣独任审判,公开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2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被告向我借款22000元,口头约定月息2分,出具借条一张,并承诺于2017年2月底还清,到期后被告经催要仍未还款,至今无果。现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喻全发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喻全发的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清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良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