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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21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大武口区巅峰纸业商行与平罗县天源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武口区巅峰纸业商行,平罗县天源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宁0221财保38号申请人:大武口区巅峰纸业商行。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文明北路201号。经营者:马某某,男,汉族,宁夏灵武市人,现在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东,宁夏泽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敏,宁夏泽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平罗县天源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城前进东路202号。法定代表人:林清华,系平罗县天源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大武口区巅峰纸业商行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平罗县天源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在石嘴山银行平罗支行账号为×××的银行存款100000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进行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出具保单号为×××的保单保函一份,在上述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平罗县天源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在石嘴山银行平罗支行账号为×××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该冻结款项不得支付或挪作他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大武口区巅峰纸业商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孙永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任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