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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唐桂如与郑金龙、游文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桂如,郑金龙,游文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81民初1106号原告:唐桂如,女,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清开,男,汉族,1974年1月9日出生,住漳平市。被告:郑金龙,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游文侨,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原告唐桂如与被告郑金龙、游文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唐桂如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唐桂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桂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为5600元,由唐桂如负担。审 判 长  陈长根人民陪审员  陈美丽人民陪审员  涂金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敏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