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2民初25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郑主山与郑建专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主山,郑建专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2民初2545号原告:郑主山,男,汉族,1974年10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郑建专,男,汉族,1974年7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主山与被告郑建专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主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主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主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郑主山负担。审判员 王清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桂艳速录员 黄婷婷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