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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执8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景山、东阿县姜楼镇西寺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景山,东阿县姜楼镇西寺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8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景山,男,196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被执行人:东阿县姜楼镇西寺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广水。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524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东阿县姜楼镇西寺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35200元至东阿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书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