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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初10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利明、周纪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利明,周纪永,林建星,周晓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10591号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开,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韩鸥,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叶利明。被告:周纪永。被告:林建星。被告:周晓清,女,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飞云街道云周马头村。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利明、周纪永、林建星、周晓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57元,减半收取计2179元,由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 文 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梦伊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