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陈少珍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少珍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2刑初383号公诉机关:连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少珍,男,195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连江县。2017年4月12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公诉刑诉〔2017〕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少珍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美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少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陈少珍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其种植在连江县丹阳镇山兜村“档满当”山场的林木,后运至罗源县等地出售。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砍伐的林木蓄积量为37.9555立方米。另查明,2017年2月15日,被告人陈少珍在其砍伐的“档满当”山场内,种植杉木苗1500株,2017年10月11日将其出售林木非法所得款人民币18000元缴交至本院。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少珍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建议对被告人陈少珍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处罚。被告人陈少珍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林业部门出具的说明、丹阳镇山兜村委会证明、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厦门鼎力资产评估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缴款发票,证人陈某1、林某、夏某、陈某2、陈某3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少珍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滥伐林木37.9555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少珍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少珍在案发后已对被砍伐林地进行补种,并在诉讼中退出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少珍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少珍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交)。二、被告人陈少珍退出的非法出售林木款人民币18000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已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张锦生二0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俊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javascript:SLC(20095,0)?)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