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3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会昌县人民法院、陈大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会昌县人民法院,陈大明,李红军,张太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3执370号申请执行人会昌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大明,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贵州省思南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司机,家住贵州省思南县。被执行人李红军,男,1981年1月3日出生,贵州省思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家住贵州省思南县。被执行人张太婵,女,1968年6月9日出生,贵州省思南县人,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贵州省思南县。本院在执行会昌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陈大明、李红军、张太婵追缴违法所得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大明、李红军、张太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春来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杨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