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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02执恢2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22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陈吓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陈吓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02执恢2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长江路15号。负责人:孙庆阳,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群,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吓珍,女,汉族,1981年10月生,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吓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撤销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京商初字第115号案件的执行。撤销申请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晓宝审 判 员  施纪怀代理审判员  夏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盛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