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执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徐兴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徐兴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12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4641502-3),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中路121号。负责人:陈伯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文英,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兴源,男,195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兴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兴源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依法可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伟良审判员 陈永华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梦霞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浙0624执120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兴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兴源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徐兴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