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3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智欣与林庆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智欣,林庆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3160号原告:李智欣,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林庆彬,男,195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李智欣与被告林庆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李志欣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智欣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智欣撤诉。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计6150元,由李智欣负担。审判员 陈伟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