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新红、陈建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新红,陈建学,陈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财保34号申请人:吴新红,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20日,住淅川县。被申请人:陈建学,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26日,住淅川县。被申请人:陈兵,男,汉族,生于1990年2月10日,住淅川县。申请人吴新红与被申请人陈建学、陈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吴新红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兵所有的豫R×××××汽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并提供同等价值的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兵所有的豫R×××××汽车予以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金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牛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