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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执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彩云、郭宗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彩云,郭宗龙,王菲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81执1392号申请执行人:陈彩云,女,195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被执行人:郭宗龙,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被执行人:王菲娜,女,1988年09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申请执行人陈彩云与被执行人郭宗龙、王菲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681民初1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郭宗龙、王菲娜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不动产、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海清审判员  陈伟雄审判员  郑建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天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