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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2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吴运平申请执行李帮芝、李帮正婚姻家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运平,李帮芝,李帮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2执72号申请执行人:吴运平,男,1979年3月8日生,侗族,农民,贵州省榕江县人。被执行人:李帮芝,女,1979年7月4日生,侗族,农民,贵州省榕江县人。被执行人:李帮正,男,1981年11月25日生,侗族,农民,贵州省榕江县人。本院在执行吴运平与李帮芝、李帮正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帮芝、李帮正早已外出务工,且李帮芝、李帮正无工商登记、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申请人反馈执行情况后,申请人表示认可,同时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封安允审判员  姚元江审判员  林 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万小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