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执恢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永元与刘浩、彭庆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元,刘浩,彭庆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03执恢202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元,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十堰市。被执行人刘浩,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个体工商户,住随州市。被执行人彭庆胜,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个体工商户,住随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元与被执行人刘浩、彭庆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永元与被执行人刘浩、彭庆胜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执行人刘浩向本院申请终结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元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 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