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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3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叶元娣、叶世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元娣,叶世伢,李国凤,李国明,李望芳,李少希,叶德惠,叶德明,叶指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3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元娣,女,194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叶世伢,女,1954年2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国凤,女,195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国明,女,1956年4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望芳,女,195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少希,男,1984年5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叶德惠,男,1948年2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叶德明,男,195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叶指南,男,1956年9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硚口仁民初字第003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登记在王望保名下的武汉鸿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股份215031.36股由申请执行人叶元娣、叶世伢、李国凤、李国明、李望芳、李少希、被执行人叶德惠、叶德明、叶指南共同继承,申请执行人叶元娣、叶世伢对上述股份各享有10%的份额,申请执行人李国凤、李国明、李望芳、李少希对上述股份各享有1.25%的份额,被执行人叶德惠、叶德明、叶指南对上述股份各享有25%的份额。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良华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彭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