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执203号吴建平与张晓燕、谢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平,张晓燕,谢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吴建平,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晓燕,女,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谢智,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吴建平与被执行人张晓燕、谢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的(2016)湘0922民初2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张晓燕、谢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张晓燕、谢智向申请人吴建平偿还借款本金1210000元、利息206507元,共计1416507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13774元、执行费1671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吴建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曙光审判员 张爱宝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 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