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执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武汉睿创开关有限公司与湖北西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睿创开关有限公司,湖北西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149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睿创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8R地块金色港湾都林苑9栋2门501。法定代表人古丹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蓝应政,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北西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长岗村(东宝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肖振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6)鄂0191民初30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西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30,502.7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锦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阮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