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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执27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支行与李潍东、辽宁麓林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支行,李潍东,辽宁麓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27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支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三好街81号.负责人:杨斌,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彦杰(系该行工作人员),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大兴街2号6单元4层56号。被执行人:李潍东,男,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辽宁麓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南顺城路50号.法定代表人:任庆胜,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战硕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女,195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支行与被执行人辽宁麓林置业有限公司、李潍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辽宁麓林置业有限公司、李潍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辽宁麓林置业有限公司、李潍东履行(2016)辽0102民初96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辽宁麓林置业有限公司、李潍东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辽宁麓林置业有限公司、李潍东银行账户存款17667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张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