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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28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七三与被执行人桂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七三,桂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831号申请执行人:胡七三,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桂国胜,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胡七三与被执行人桂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802民初3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告桂国胜未履行义务,原告胡七三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20000元及利息损失1277元、诉讼费150元,并承担执行费202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桂国胜银行有存款,本院可依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桂国胜银行存款2162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枫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