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52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与郭陈方、范江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郭陈方,范江芳,郭会增,范江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5249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住林州市龙山中路1号。负责人石卫平,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建文、郭泰更,该社职工。被告郭陈方,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范江芳,女,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郭会增,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范江卫,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诉被告郭陈方、范江芳、郭会增、范江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军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岳小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