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37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王汝跃、邓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国,王汝跃,邓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3704号原告:张建国,男,汉族,1957年4月8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王汝跃,男,汉族,1959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邓玉林,女,汉族,197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国与被告王汝跃、邓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国于2017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国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为97.5元,由原告张建国负担。审判员 万德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