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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37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王汝跃、邓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国,王汝跃,邓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3704号原告:张建国,男,汉族,1957年4月8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王汝跃,男,汉族,1959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邓玉林,女,汉族,197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国与被告王汝跃、邓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国于2017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国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为97.5元,由原告张建国负担。审判员  万德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