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民初23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泽洲、刘常宣与被告舒兴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泽洲,刘常宣,舒兴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2377号原告:刘泽洲,男,195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五宝镇照石村。原告:刘常宣,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五宝镇照石村。被告:舒兴军,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南湖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泽洲、刘常宣与被告舒兴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泽洲、刘常宣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舒兴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泽洲、刘常宣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泽洲、刘常宣撤回对被告舒兴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9.00元,由原告刘泽洲、刘常宣负担。审 判 员 X X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漆杏梅书 记 员 杨余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