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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民初23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泽洲、刘常宣与被告舒兴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泽洲,刘常宣,舒兴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2377号原告:刘泽洲,男,195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五宝镇照石村。原告:刘常宣,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五宝镇照石村。被告:舒兴军,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南湖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泽洲、刘常宣与被告舒兴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泽洲、刘常宣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舒兴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泽洲、刘常宣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泽洲、刘常宣撤回对被告舒兴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9.00元,由原告刘泽洲、刘常宣负担。审 判 员  X X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漆杏梅书 记 员  杨余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