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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初25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雅君与李欣雨、李欣悦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雅君,李欣雨,李欣悦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02民初2505号原告:李雅君,女,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锦州市义县水利局退休工人,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被告:李欣雨,女,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通化市中心医院收款,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李欣悦,女,200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通化县。法定代理人:李志媛(李欣悦之母),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县。原告李雅君与被告李欣雨、李欣悦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雅君,被告李欣雨,被告李欣悦的法定代理人李志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雅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0000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0日,二被告的父亲李国文因患病到医院治疗,因没有医药费用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2017年8月3日,李国文服毒自杀身亡,遗留房产一处。二被告是李国文的法定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当依法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原告向二被告主张还款,但二被告拒不偿还,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李欣雨辩称,其父亲生前借款从来没有告诉过其,其放弃继承其遗产。李欣悦辩称,其对李国文借款不清楚,其也放弃继承遗产。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借款人系二被告的父亲,非二被告,现二被告的父亲已死亡,原告向其女儿二被告主张权利,故本案纠纷的性质是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而不应是民间借贷纠纷。证人李国辉与原告李雅君在与李国文是否存在借款问题上有利害关系,二人相互为对方作证,却无其他证据佐证,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应作为证据予以彩信。对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其借款10000元,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雅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李雅君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毛德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慧丽 搜索“”